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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慈善会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3/2 16:40:15 信息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慈善会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医疗救助、慈善应急救助和慈善临时救助工作,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根据《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慈善会临时救助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救助的以下人员:

  (一)本区户籍人员;

  (二)正在本区工作,持有有效的《增城区居住证》,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前2年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的来穗人员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大;

   (三)正在本区就读的非本区户籍学生。

   其中(一)至(三)适用慈善医疗救助;(一)、(二)适用慈善临时救助,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而导致困难的人员适用慈善应急救助,

  第三条 慈善医疗、应急救助和临时救助遵循公开公平、以人为本、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慈善会负责全区慈善医疗救助、慈善应急救助和慈善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办理本级救助申请的审批、救助金结算与拨付及投诉处理工作,协助广州市慈善会做好市一级慈善医疗和慈善应急救助申请的调查、审核和申请人资料的交接、慈善门诊医疗证的发放等工作。
  街镇负责本辖区慈善医疗救助、慈善应急救助和慈善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办理本级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
  村居负责本辖区慈善医疗救助、慈善应急救助和慈善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办理本级救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慈善医疗救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医疗救助、商业保险以及其它专项救助的补充。

  第六条 由于医治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慈善救助范围为自申请之日止前24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广州市(镇)一级以上医院治疗疾病,其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总收入40%或以上

  (二)家庭没有超过日常生活必需的用品。

   注:生活非必需用品包括银行储蓄、股票、各类基金、债券,汽车,非自住房屋,以及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第七条 本区户籍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如实填写《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家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有效关系证明);

  (二)户籍所在村居、街道(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就医困难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

  (三)广州市(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四)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明细及复印件;

  (五)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有关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来穗人员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工作所在地街(镇)民政部门提出慈善救助申请,如实填写《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连续两年在本区交纳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的交缴证明和有效的《增城区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的就医困难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广州市(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五)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明细及复印件;

  (六)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医疗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非本区户籍大中专学生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应当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慈善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医困难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广州市(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四)申请人(或家属)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五)诊治医院医疗收费发票原件或经医疗部门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符合救助的申请人由慈善医疗救助金救助不高于其自付部分的50%(原则上每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慈善医疗救助年度内不超过3万元)。慈善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按自然年度计算。

经户籍所在地街(镇)批准的其他人员,经慈善会会长办公会议评估后,由区慈善会按最高不超过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8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第三章 慈善应急救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应急救助是对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而致医疗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的救助,是对政府应急救济及其它专项应急救助的补充。

  第十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造成医疗或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慈善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应急救助应向其遭遇灾害的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如实填写《慈善应急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资料及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开户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慈善应急救助标准按申请人在本区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每人累计发放不超过灾害发生地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按紧急救治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医疗救助金,对于有向区慈善会捐赠的,其企业员工或个人申请应急救助金时,视情况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第四章 慈善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患危重疾病导致家庭特困的,在享受各类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或因家庭困难而导致生活困难、无法筹措学费的可以申请慈善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临时救助时需向所在街(镇)民政部门提出,如实填写《慈善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发票;

  (三)申请无法筹措学费和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申请人开户存折复印件和户籍所在村居或工作单位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四)其它有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区慈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面向全区户籍人口和异地务工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可给予10000元以内的临时医疗救助;资助因家庭困难而无法筹措学费,可给予5000元以内的临时学费补助;资助因家庭困难而申请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可给予10000元以内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五章 救助金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八条 慈善救助金必须全部用于慈善医疗救助、慈善应急救助和慈善临时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慈善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其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会在接到慈善医疗救助、慈善应急救助或慈善临时救助申请的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由慈善会秘书处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审核,提出救助意见,根据财务制度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区慈善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同意救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款;不同意救助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区慈善会应严格按照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当本区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金使用完毕,又出现新的救助对象时,由区慈善会向广州市慈善会提出慈善医疗救助或慈善应急救助申请。

  第二十一条 慈善医疗救助金由区慈善会直接汇入救助对象正在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或汇入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帐户;慈善应急救助金由区慈善会汇入医疗机构或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慈善临时救助金由区慈善会汇入医疗机构或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可给予现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慈善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救助申请,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救助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的;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慈善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区慈善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区慈善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广州市增城区慈善会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增城区慈善会理事会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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