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慈善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会发展,规范会员行为,健全管理制度,增强凝聚力、激发活力、提高效率,更好发挥本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广州市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且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热心慈善事业的爱心人士。
第二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会员大会;
(七)接受本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重要会议及活动需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参加。单位会员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参加本会的重要会议及活动,行使会员权利。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明。
第四章 会员退会及除名
第八条 会员退会自由。
主动退会的会员应填写退会申请表,本会应对主动申请退会的会员进行意愿核实与挽留工作。经挽留仍坚退会的会员,经本会同意后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第十条 本会不收取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