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增城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
(经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增城区慈善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慈善捐赠收入属于社会公共财产,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保障慈善资金的安全和效益,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收入和实物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指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用于慈善会办公行政经费等的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指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取得的收入,如管理费收入等)、其他合法收入(指慈善会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捐赠收入的管理。
(一)接收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帐金额确认捐赠收入,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并及时入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接收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方能确认收入。捐赠方在向慈善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便卖,所取得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条 其他收入的管理。为实现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稳健性原则,在保证必要的流动性前提下,慈善资金可作定期存款,或选择安全、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实现收益。资金收入增值部分可用于本会行政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本会支出包括专项业务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款活动支出、日常资助支出以及其他费用支出。
(一)专项业务支出是指依据章程和宗旨或捐赠者意愿项目发生的支出(包括专题项目宣传费、购买服务费、交通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实施项目所必须的相关费用)。
(二)管理费用支出是指本会日常运作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支出等费用。费用支出参照本区现行的差旅费、会议费等标准执行。
1.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福利待遇方面的费用;
2.办公支出包括:租用办公场所、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其他与日常运作和管理相关的合理支出。
(三)筹款活动支出是指本会为筹募慈善资金而举办筹款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举办筹款活动的宣传费、场地费、开展活动相关的物品购置、购买服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筹款活动的费用原则上在当次筹款收入的10%内列支。
(四)日常资助支出是指慈善医疗救助、慈善应急救助和临时救助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五)其他费用支出是指无法归属到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或者筹款活动支出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八条 慈善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一)定向捐赠资金的审批(含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募集的),按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统一定向使用,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单项超过10万元的, 商报会长后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日常资助金支出的审批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常务副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管理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
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常务副会长审批;3万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常务副会长审批。
(四)筹款活动、专项业务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的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九条 慈善基建资金的划拨。慈善基建资金按捐赠人的意愿,参照增城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相关的规定以及提供资金拨付材料办理拨付手续。同时需经秘书长审核,并按本规定第八条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条 本会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分年度预算和专项活动经费预算
(一)年度预算:每年年初由慈善会秘书处根据全年的工作计划草拟年度管理经费及业务经费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应遵循厉行节约、量力而出的原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预算调整应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专项活动经费预算: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活动的预算方案。每项慈善活动开展前,由慈善会秘书处进行项目收支匡算,草拟《活动预算方案》,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管理费用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一条 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和使用方式的,按其指定用途和方式使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按本规定第八条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现款时,由借用人填报《借款审批单》,按第八条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领取款项。
第十三条 报销须凭完整合法的发票、单据、会议纪要等原始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会计复核、秘书长(法人代表)初审、常务副会长审批(具体按第八条执行),出纳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白头单、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涂改的发票单据、非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四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四条 当年的捐赠收入与捐赠支出、筹款费用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有限定用途的捐款结余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外,其余应转入相关慈善项目。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包括实物捐赠账)。
第十六条 本会各类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七条 财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的,应由使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具体用途,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后,由本会提供复印件,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使用人签名确认后方能领取。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否则本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会各类财务凭证和报表应及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会购买固定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财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核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财务组,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2人,分别负责会计、出纳等工作。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妥善保管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财务专用印章和法人印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严禁空白支票与印鉴同放一处,以确保资金安全。支票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票,如有遗失,持票人要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特殊情况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账、款、物按财务规定实行专人管理。发票、收据由会计人员购买、保管,设立领购登记本。各类票据按规定填写,严禁出具各联内容、金额不一致的票据。票据使用完毕,由填票人在票据封底注明使用份数、未用份数、作废份数及其号码,并将已开出的金额,分别捐款收入和实物收入进行统计并注明。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由财务组每月向常务副会长报告,每季度向会长办公会议及监事会报告,每半年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年终向社会及会员大会公布,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或会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违反本会财务纪律或本管理制度的,由本会予以纠正;造成慈善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实施侵占、私分、截留或挪用慈善资金等犯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增城区慈善会理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2019年9月11日施行的《增城市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